【Lisa Lu】評論
第156條: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每次交寄函件在100件以上且種類相同得申請)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
【唐凌】評論
所以不考郵件處理規則跟營業規章哦
【Rita Chiu】評論
其實3月份的中華郵政公布欄早就張貼,只是沒有特別強調5法變三法相信第一次應試的人,是看不出有什麼玄機的,連補習班都到了七月公布簡單時才知道呢!
【Rmi】評論
第一百五十六條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二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郵資。 前項預存金數額,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註銷登記郵資付清時退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