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7 號解釋,我國的省:
(A)為地方自治團體
(B)非地方自治團體
(C)在修憲後的自治地位並未改變
(D)是行政法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1327
統計:A(256),B(2689),C(141),D(19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地方制度法用詞之定義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467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用戶】Chih Hui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16 11:50):讚8人讚!不推釋字第 467 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