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濰琪】評論
A: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77)B:不受理之決定D:不受理之決定
【盧妍蓁】評論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不能補正者,應如何處理? (A)為不受理之決定 (B)通知訴願人於 20 日內補正 (C)以無理由決定駁回 (D)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普通考試#10511答案:A駁回:訴願無理由者,受理機關應以決定駁回1.但原處分雖屬不當,如依其他理由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無理由,而駁回之2.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受理:例1.簡單講就是你要報考的文件沒有備齊。例2.或 9/1就要報名截止了 你卻10/1才來報名,連收都不收。 無理由駁回:例1. 你文件備齊了,先收件...
【小悠】評論
☆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訴願法,裁定駁回則是行政訴訟法,法條依據不一樣。換句話說,不受理和決定駁回是行政機關的回應,裁定駁回是司法機關的回應。★不受理是因為訴願人、訴願書、訴願期限等各種原因造成(詳見訴願法77),決定駁回則是用在"訴願無理由"的情況下。☆無理由包含幾種情況:1.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2.受理訴願機關未作決定前,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其受理訴願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例外的駁回情況: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危害,得駁回訴願。(就是有理由但還是決定駁回)★裁定駁回行政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