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一般場所設置滅火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 50 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應設滅火器
(B)超級市場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C)設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 20 平方公分以上
(D)美術館設滅火器字樣標識之顏色得為紅底白字、白底紅字、綠底白字、白底綠字等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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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一、甲類場所:(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七)三溫暖、公共浴室。二、乙類場所:(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八)體育館、活動中心。(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十二)幼兒園。三、丙類場所:(一)電信機器室。(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四、丁類場所:(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五、戊類場所:(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三)地下建築物。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第 14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第 31 條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一、甲類場所:(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七)三溫暖、公共浴室。二、乙類場所:(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六)辦公室、靶場、診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八)體育館、活動中心。(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十二)幼兒園。三、丙類場所:(一)電信機器室。(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四、丁類場所:(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五、戊類場所:(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三)地下建築物。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第 14 條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一、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三、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第 31 條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