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 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B) 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C) 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 為不受理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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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大榴槤】評論

這個給付是因為行政契約才存在的, 提課...

世事兩茫茫】評論

1.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法律效果隨之,故不得...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訴願管轄機關僅能受理行政處分!...

沖司律】評論

訴願,是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