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人民與臺北市政府締結行政契約,因臺北市政府拒絕履行該契約之新臺幣 40 萬元金錢給付義務而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 移送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B) 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並通知訴願人
(C) 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 為不受理之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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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大榴槤】評論
這個給付是因為行政契約才存在的, 提課...
【世事兩茫茫】評論
1.行政契約定之後續法律效果隨之,故不得...
【沖司律】評論
訴願,是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