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娜的蘋果】評論
保障法§84申訴、再申訴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至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之復審程序規定。保障法§47復審提起後,於保訓會復審決定書送達前,復審人得撤回之。復審經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之復審。---------------------以上,(D) 可以撤回,但撤回後不得再提起,不然不受理行政機關沒動作(行政處分或管理措施..等等),公務人員也沒得提申訴或復審---------------------以上,我對(C)的想法(A)(B).....一般行政程序法都是這樣的基本原則,保證法也理當如此
【DuanLin He】評論
處分權主義可以是公務員保障法的原則呢? 我不太懂,畢竟行政法上的救濟都是採職權主義的。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處分主義意思為程序開啟、審判之對象與範圍,以及終結,當事人有自由決定主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