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yce Shen】評論
.股份收買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是指當公司股東不同意公司進行某一重要而且基礎性變更(fundamental changes)行為時,依法給予該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股之權利。.故股份收買請求權應屬於形成權之性質。.公司合併或分割時,表示異議的股東。.對公司為重大行為之決議前,表示異議的股東。.反對控制公司與從屬公司簡易合併的從屬公司股東。
【Chia Hui Huan】評論
A.公司合併或分割時,表示異議的股東<包含控制與從屬的股東(股東特別決議)
【陳廷】評論
公司法第317條第一項: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故(A)有。公司法第186條第一項前段: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 (對公司為重大行為) 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所有之股份。故(B)有。公司法第316-2條第五項:有關收買異議股東所持股份之規定,於控制公司不適用之。故(C)沒有。公司法第316-2條第二項:從屬公司董事會為被控制公司合併決議後,應即通知其股東,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其股東得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請求從屬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故(D)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