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公開發行股票之 A 公司欲發行特別股,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 A 公司得以發行之特別股種類?
(A)優先分派股息及紅利之特別股
(B)股東無表決權之特別股
(C)優先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特別股
(D)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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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涵涵(邀請碼1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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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57條規定: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A)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C)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B)四、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D)但有特例!(見下文)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六、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七、特別股轉讓之限制。八、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下列特別股,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一、第一項第四款(D)、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特別股。二、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