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茜茜 あかね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投保後,時有因不合本意,或因其他因素而不想投 保,為維護投保大眾此項權益,避免投保糾紛的產生,人壽保險業 自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契約撤回請求權」制度,讓要保人在繳交第一次保險費後,仍有撤回要保的機會,以免損及其權 益。(財政部七十七、八、二十五臺財融第七七O二八六五八一號 函)。另依財政部八十一、三、七臺財保第八一一七五七O五五號 函及八十二、十二、二十四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三一一七八號函(八 十三年三月一日起適用)核示修訂人壽保險「契約撤回請求權」之 各項規定如下:(一)、本部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臺財融第七七0二八六五八一號函有 關「契約撤回請求權」修改為 「契約撤銷權」。 (二)、保...
【用戶】李玫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的前半段中規定:「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