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hli Li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188 本院就法律或命令所為之統一解釋,既為各機關適用法令之準據,於其處理引起歧見之案件及同類案件,適用是項法令時,自亦應有其適用。惟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即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違背法令,為保護人民之權益,應許當事人據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
【用戶】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B)應改成=大法官所為之法令統一解釋,對於引起歧見之該案件,如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 之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之本旨時,應許當事人據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