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79 條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第 80 條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 81 條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七十九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公示送 19劃,與20相去不遠矣~
【skeir102】評論
自己家 20國外 60再次 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