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對於行政處分的更正需有基本了解。☆按行政程序法第101 條:「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因為「更正」已限於是「顯然錯誤」的情況之下方可為之,故無信頼保護的問題。如當事人可能因為信頼更正前之處分而有所投入,除非當事人異於常人,則此時即應不可認為是「顯然錯誤」,自不可依更正程序辦理,而應循撤銷訴訟或是課予義務訴訟為其救濟。.............這是觀念題阿``沒有法制問題......
【曾心怡】評論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 行政機關得隨時更正或依申請更正依A選項之敘述,其更正得主張信賴保護? X 無法律上值得保護之利益
【Mood Lin】評論
行政處分 之 更正 為 誤寫、誤算,[顯然錯誤]僅是[改正明顯錯誤]即可,而未影響《行政處分原本效力》,故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李建良老師)(源自陳志宇老師上課板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