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Lu】評論
A 公司經營廣播電視事業,於年度換照時,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舉行聽證後,作成許可經營之處分,並附加附款規定:「A 公司應成立倫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於網路上公布自律報告。」A 公司不服該行政處分,認為不應附加附款,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得為下列何項裁判?A.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既經准許營業,A 公司提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為程序不受理<=和這點無關聯...a公司是對''負擔''的付款 單獨表示不服....得逕為題起行政訴訟 撤銷 B. A 公司提起訴訟,未經訴願程序,應裁定移送訴願管轄機關<==已經經過聽證了 不用在訴願了...原因我下面有寫C.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附款,已生規制效果,應為實體審理<=沒錯...
【Tong】評論
行聽證後
【李志文】評論
xddd這題關鍵字在聽證
【Toro】評論
聽證沒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