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現行法規定申請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應指撥多少營運資金進行專款經營,且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
(A)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
(B)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
(C)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
(D)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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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uka Sai】評論
第 17 條銀行應指撥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作為營運資金,且須專款經營,不得流用於非保險代理業務。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領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執業證照之銀行,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前項規定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