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民國九十年「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國民,除了依義務教育之年限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下延伸至
(A)零歲
(B)三歲
(C)五歲
(D)六歲,於本法公布六年內規定逐步完成。」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272
統計:A(3),B(233),C(1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Joe Ya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現在改成兩歲了吧?

【用戶】PiPiPongP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 第23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