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何者不屬於上述情況?
(A)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B)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C)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D)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4),B(48),C(13),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books8077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A)。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C)。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D)。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B)。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

【用戶】Jordan Ch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6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第 7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