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雅婷】評論
大家來找砸~~(A)(B)(D)各錯在哪??
【Rong Wen Yang】評論
第 273-1 條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第 273-2 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錢昱辰】評論
1.依刑事訴訟法第284之1條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簡式審判程序不以合議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