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照我國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之行為人甲不具備不真正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
(A)大學生甲對其宿舍室友乙
(B)甲父對於其面前落水之 3 歲幼子乙
(C)大學生甲自願無償擔任乙家保母照顧嬰兒丙
(D)登險峻高山之嚮導甲對所率登山隊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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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保證人地位的類型,雖然刑法並未詳細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學說上有幾個分類:(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對「特定法益」有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1. 特定近親關係,例如父母、配偶。2. 特定共同體關係,例如一同攀登聖母峰的登山隊員間。3. 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者,例如保母、泳池救生員。4. 結合保護義務的特殊公職或法人機構成員,例如消防隊員。(二)有監督義務的人對「特定危險源」有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1. 危險源的監督者,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商品製造人。2. 管護他人者,例如監獄官、病院裡具攻擊性病患的負責人員。3. 危險前行為者[5],例如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

何謙】評論

此題論各選項有無保證人地位:(近親、危險共同體、自願承擔、有保護義務之職、危險源監督者、管護他人者、危險前行為者)(A) 大學生甲對其宿舍室友乙大學宿舍室友多半不是彼此合意而同住,故相互間並無保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