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 Chang】評論
第 73 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法第 73 條(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及申請期限)Ⅰ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 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Ⅱ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 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 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