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關於訴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之三要素為訴之聲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及訴訟標的
(B)訴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C)是否同一訴訟,以當事人是否相同為準
(D)同一訴訟既經法院判決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原告得再行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623
統計:A(0),B(10),C(257),D(3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RenRon Yang】評論

§244(起訴之程式)n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n I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2條第2項規定移送者  2.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  3.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4.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5.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7.起訴違背第31-1條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

畫自己的體系圖】評論

請問d選項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