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RenRon Yang】評論
§244(起訴之程式)nI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49(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n I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1.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31-2條第2項規定移送者 2.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28條之裁定者 3.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4.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5.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7.起訴違背第31-1條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
【畫自己的體系圖】評論
請問d選項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