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gie Yu-An L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職業訓練法 第 三 章 職業訓練之實施 第 一 節 養成訓練第 7 條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第 8 條養成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第 9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第 10 條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辦理職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用戶】榜首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