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44為題組
◎19世紀婦女運動興起時,便訴求女性參政與就業之平等。200年後的今天,這兩項平等實現了嗎?學者仍有不同意見。
在政治參與方面,人們常主張各國女性元首持續增加,女性的政治參與已趨於平等。但甲學者提醒,各國重要政治職務(如國會議員等)的性別比率仍是男高於女,因為傳統認為女性較不懂政治、欠缺參與技能,這不僅使人們較不支持女性從政,甚至導致女性即便具備能力,仍自我限縮、對政治事務卻步。
為改善此問題,許多國家在各種公職選舉訂定女性保障名額。但乙學者批評保障名額雖增加女性出任公職的機會,卻對未受保障者形成另一種歧視;另外,丙學者提醒,基於選舉制度差異,有些公職選舉適合規劃保障名額,有些並不適合。
至於就業平等,許多人認為統計顯示女性失業率低於男性,故現今女性就業並無不利,無須保障。但丁學者持反對意見,他主張應重視女性勞動參與率較男性低,僅看失業率無法完整掌握女性參與勞動市場的不利之處。請問:
【題組】41.有人認為乙的批評是對法律上平等原則的誤解,下列何項論述最能反駁乙學者?
(A)立法機關依民主程序議決法律適用於所有人民,即已落實法律上平等原則
(B)在婦女擁有包括出任公職等選擇職業的自由時,即已落實法律上平等原則
(C)保障名額制度未直接造成其他性別參選者的不利,不違反法律上平等原則
(D)制度設計按照性別社會處境的不同給予差別待遇,可實現法律上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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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柯韋安】評論

選項 (D) "制度設計按照性別社會處境的不同給予差別待遇,可實現法律上平等原則" 是正確的答案。這是因為法律上的平等原則,並不只是指所有人在所有情況下都應該被完全一樣地對待。相反的,平等原則是指相同的情況應該相同地對待,不同的情況則應該不同地對待,除非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否則不得為差別待遇。所以,當社會處境因性別而有所不同時,法律可以給予差別待遇以達到實質的平等。在這個情境中,女性在政治參與方面的處境與男性是不同的。女性傳統上被認為較不懂政治、欠缺參與技能,這不僅使人們較不支持女性從政,甚至使得女性即便具備能力,也會自我限縮、對政治事務卻步。為了改善這個問題,許多國家在公職選舉中設定女性保障名額,這種差別待遇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實質的平等,符合法律上的平等原則。至於其他選項:(A) "立法機關依民主程序議決法律適用於所有人民,即已落實法律上平等原則":這個選項的問題在於它沒有考慮到法律可能需要給予差別待遇以達到實質的平等。僅僅通過民主程序制定適用於所有人的法律,並不能確保所有人都能在實質上獲得平等。(B) "在婦女擁有包括出任公職等選擇職業的自由時,即已落實法律上平等原則":這個選項沒有考慮到即使女性有出任公職的自由,但如果存在社會偏見和歧視,那麼這種自由可能在實際上並無法實現。(C) "保障名額制度未直接造成其他性別參選參選者的不利,不違反法律上平等原則":這個選項忽視了平等原則並非只關注是否對其他性別參選者造成不利,更重要的是要確保所有人都能在實質上獲得平等的機會。即使保障名額制度並未直接造成其他性別參選者的不利,但如果它未能有效地解決女性參政不足的問題,那麼它仍然不能算是落實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所以,選項(D)最能夠反駁乙學者的批評,因為它強調了法律上的平等原則並不是一視同仁,而是需要依據不同情況給予不同待遇,以達到實質的平等。而保障名額制度就是一種嘗試實現這種實質平等的方法,它通過給予女性特殊的保護,試圖解決長期以來對女性的歧視問題,並促進女性在政治參與方面的平等。故本題答案為(D)。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B9%B3%E7%AD%89%E5%8E%9F%E5%89%87https://www.bing.com/search?q=affirmative%20action%20defin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