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Yi Hsiao】評論
參閱行政程序法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例如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
【哭雲】評論
這個我做到現在也覺得很煩,有時後「比例原則」跟「公益原則」一起放到考題問撤銷或廢止的情況決定是依據什麼原則?可是撤銷或廢止,私益大於公益不得撤銷。也是衡量性導出來的。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行程117)---機關作的處分違法,原則上(幾乎90%以上)本得依職權撤銷,但有以下例外:第1款:本來都能撤,但對公益有害不能撤,可知本款是針對違法負擔處分(此稱情況決定,依據的是公益原則)第2款:若受益人信賴利益(私益)大於公益,則原本該撤的也不能撤,可知本款是針對違法授益處分(此稱存續保護,依據信賴保護原則).然而,若公益大於私益,機關仍可撤銷,唯仍須考量人民的信賴利益,此時改用行程120財產保護,保護人民財產權.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合法行政處分有存續力等效力,本來就不能任意廢止,除非有以下原因:行程122,針對合法負擔處分,機關本得依職權廢止(人民高興都來不及),但若之後仍應作同一內容處分或依法就是不得廢止,則還是不能廢止.行程123,針對合法授益處分,機關原則不得任意廢止,須考量人民信賴利益.只有符合該五款才例外可廢止.依4 5款廢止者才有信賴保護問題(依1 2 3款沒有,因機關事先已向人民闡明,此時排除信賴保護),此時以行程126保護人民財產權.
【simonlinhhh】評論
已為之行政行為→信賴保護做出行政行為之前→依法行政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