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滋米】評論
關於公庫駐審事務:本部基於(A)政府各機關之財務及會計制度已臻健全,(B)審計機關駐庫核簽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已達成階段性任務,乃陳報監察院核備,於八十及八十二會計年度先後停辦公庫支票及各機關付款憑單之事前核簽工作,均改以事後派員就地抽查方式辦理,並於八十二年及八十三年先後裁撤本部國庫審計處及本部臺灣省審計處省庫審計室。另鑑於(C)公庫法已修正刪除各機關簽發支票,應經事前審計人員核定簽證之規定;又行政院公告,國庫法第十八條所列審計機關派駐「地區支付機構」之規定,停止辦理。為符合審計業務實際情況,爰將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的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acnt】評論
審計法第 37 條有關審計機關應派員駐審之規定予以刪除,並修正為對於公庫及各地區支付機構經管事務,得隨時派員抽查
【林庭安】評論
駐審變抽查,成本下降、人力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