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下列哪一項法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國民教育法
(B)家庭教育法
(C)特殊教育法
(D)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2381
統計:A(9),B(0),C(1),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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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Cat】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稱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學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所提供之照顧服務。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得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指定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團體申請設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之。前項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申請、設立、收費項目、用途與基準、管理、設施設備、改制、人員資格與不適任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