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覃道】評論
法律淵源,通說為法律之存在形式。大致可區分為成文法源(直接法源)與不成文法源(間接法源)。一般而言有直接發生法律效力者,如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法規、條約,謂之成文法源;需經過國家之承認,始發生效力者,如習慣法、法理、判例、解釋、學說等,謂之不成文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