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怡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次序權之讓與僅於當事人間生相對之效力,亦即當事人間於讓與次序後,各抵押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均無變動,僅係就抵押物拍賣所得之價金,其分配次序在當事人間發生變動,而由受讓人取得較讓與人優先之分配次序。(1)次序權讓與之相對人間讓與人將依其次序所能獲得之優先分配金額讓與受讓人,因此受讓人是否能受讓次序之利益,仍以讓與人之抵押權是否存在與能否獲得分配為前提。A物拍得280萬乙將其第一順位抵押權讓與丁後 ,丁先分得60萬 ,乙分120萬(債權額 180 萬-60萬)丙分100萬(拍得280萬-丁60-乙120)
【用戶】vujrmp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讓與乙+丁 ≦ 180萬丁先拿60萬之後乙拿180-60=120萬,最後丙拿280-180=100萬相對拋棄乙:丁=180:60=3:1 ≦ 180萬乙分得135萬,丁分得45萬,丙分得280-180=100萬絕對拋棄乙為丁絕對拋棄,次序變成1.丁 2.丙 3.乙丁拿60萬,丙拿120萬,乙拿剩下的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