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贈與為單方行為(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評論主題】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贈與為單方行為(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之確定事由?(A)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B)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C)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但其後該查封經撤銷(D

【評論內容】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限。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12.地上權人倘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對於土地之使用,則:(A)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B)僅得請求免除租金(C)僅得請求減少租金 (D)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評論內容】地租金額多寡,由當事人約定。在分期支付地租的情形,其租額的增減,當事人有約定時,依其約定。無約定時,倘係租額的免除或減少,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七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故地上權人為免過度之不利,似惟有拋棄地上權一途。此乃因土地所有人就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負保持合於地上權人使用之積極義務所使然。惟一般認為如因社會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動,非當事人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地上權人仍得聲請法院減少其給付(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至於租額的增加,司法院院字第九八六號解釋認為地上權之地租與租賃契約之租金,固屬不同,然就其因使用土地而支付金錢為對價之點言之,則二者實相類似,故關於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地上權地租之增加,亦應類推適用。  申言之,在未定存續期限之地上權,如土地之價值有上升之情形,土地所有人可類推適用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增加地租。在永久存續之地上權,亦應作同一解釋。至於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上述解釋即無適用餘地。

【評論主題】42 甲將其 A 物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予乙,債權額 180 萬,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於予丙,債權額 120 萬,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丁,債權額 60 萬,乙將其第一順位抵押權讓與丁後,A 物拍賣所得

【評論內容】次序權之讓與僅於當事人間生相對之效力,亦即當事人間於讓與次序後,各抵押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均無變動,僅係就抵押物拍賣所得之價金,其分配次序在當事人間發生變動,而由受讓人取得較讓與人優先之分配次序。

(1)次序權讓與之相對人間

讓與人將依其次序所能獲得之優先分配金額讓與受讓人,因此受讓人是否能受讓次序之利益,仍以讓與人之抵押權是否存在與能否獲得分配為前提。

A物拍得280萬

乙將其第一順位抵押權讓與丁後 ,丁先分得60萬 ,乙分120萬(債權額 180 萬-60萬)

丙分100萬(拍得280萬-丁60-乙120)

【評論主題】7 土地法所定義公有土地與國有土地兩者意涵範圍之關係爲何?(A)公有土地小於國有土地(B)公有土地等於國有土地(C)公有土地大於國有土地(D)公有土地與國有土地無關係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4條(公有土地)本法所稱公有土地,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

【評論主題】24.有關公地撥用規定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B)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在程序上須經該管民意機關之同意(C)

【評論內容】

A行政院

 C是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務或公共所需,申請撥用公有土地時,應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

D是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 償撥用、協議價購、巿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

【評論主題】31 臺北市政府最近發布之 5 月份住宅價格指數,中山、松山、南港區標準住宅總價新臺幣1224 萬元,萬華、文山、北投區新臺幣1079 萬元,其價差達新臺幣145 萬元。該價差屬於下列何種方法之運用?

【評論內容】 第 19 條本節名詞定義如下:五、百分率法: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異百分率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六、差額法:指將影響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價格差異之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逐項比較,並依優劣程度或高低等級所評定之差額進行價格調整之方法。七、計量模型分析法:蒐集相當數量具代表性之比較標的,透過計量模型分析,求出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與比較標的價格二者之關係式,以推算各主要影響價格因素之調整率及調整額之方法。

【評論主題】9 同一原因事實,被害人受有損害同時受有利益時,應於所受損害限度內,扣除所受利益。此一概念在法律上稱之為:(A)過失相抵 (B)損益相抵 (C)同時履行抗辯 (D)衡平原則

【評論內容】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主要有全部賠償原則、限定賠償原則、懲罰性賠償原則和衡平原則四項原則。衡平原則,即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範圍時,應考慮諸如當事人的經濟狀態等因素,使賠償責任的確定更公正、公平。 

【評論主題】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贈與為單方行為(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評論主題】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贈與為單方行為(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評論內容】

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

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評論主題】【題組】 ⑶若母體為對稱分配,則三者之大小關係為何?(5 分)

【評論內容】

政府優先辦: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自辦重劃: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評論主題】【題組】 ⑶若母體為對稱分配,則三者之大小關係為何?(5 分)

【評論內容】各級主管機關得就下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  需要者。三、都市土地開發新社區者。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限期辦理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市地重劃時,主管機關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滿三十日後實施之。在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地區之選定、公告禁止事項、計畫之擬訂、核定、公告通知、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拆遷補償、工程施工、地籍整理、交接清償及財務結算等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