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關於贈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為單方行為
(B)贈與須有受贈人之允諾,契約才能成立
(C)經公證之贈與,於受贈人過失傷害贈與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D)立有書面之贈與,贈與人絕對不得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9405
統計:A(78),B(344),C(47),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用户評論

【用戶】吳怡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用戶】吳怡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用戶】吳怡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用戶】吳怡君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具要式性,不須經公證即可成立。但贈與契約如經公證(但必須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則有下列好處:(一)民法為平衡贈與契約因不具要式性,對贈與人頗具危險性,所以於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之。不過,如果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則不得撤銷。民法規定有下列情事者,得撤銷贈與:一、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第1項)。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第2項)」二、民法第4...

【用戶】小李子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贈與契約:贈與人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