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泰迪】評論
民法債篇429-1
【Yuan Hsieh】評論
應該是民法第429條,不是第429-1條喔
【Livia】評論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