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甲立遺囑遺贈乙金筆一支,其後,甲將該金筆贈與丙。甲對乙所為之遺贈為:
(A)視為撤銷
(B)視為撤回
(C)仍為有效
(D)應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0115
統計:A(77),B(385),C(38),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留分、遺產分割、遺囑

用户評論

Shih-Han Huan】評論

撤銷:曾經成立過撤回:還沒有成立

Yang Jhang】評論

第 1220 條

shyotoku317】評論

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此題D應也沒錯啊?!

】評論

依題示,本題繼承並未開始,所以依民法1220條,視為撤回比較適當

王熊熊】評論

1221

卡比肥】評論

「撤銷」:已「生效成立」的法律行為,使其生效。生效過朔及成立時,致使無效(民法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