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佩妘】評論
與有過失:法理來自於「加害人可責性較低」而「減輕加害人責任」之衡平觀點,而非因「被害人亦可歸責」而抵銷賠償責任。故依題意,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林佩妘】評論
與有過失:法理來自於「加害人可責性較低」而「減輕加害人責任」之衡平觀點,而非因「被害人亦可歸責」而抵銷賠償責任。故依題意,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林佩妘】評論
與有過失:法理來自於「加害人可責性較低」而「減輕加害人責任」之衡平觀點,而非因「被害人亦可歸責」而抵銷賠償責任。故依題意,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Nori】評論
與有過失:法理來自於「加害人可責性較低」而「減輕加害人責任」之衡平觀點,而非因「被害人亦可歸責」而抵銷賠償責任。故依題意,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
【小李子】評論
甲才有重大過失 因甲明知乙已有九成醉意,...
【小李子】評論
第217條★★★★★★★★,...
【Nori】評論
與有過失:法理來自於「加害人可責性較低」而「減輕加害人責任」之衡平觀點,而非因「被害人亦可歸責」而抵銷賠償責任。故依題意,乙得主張適用與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