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乙向甲借款,乙為擔保其債務之清償,乃在自己土地上設定抵押權給甲,下列何種情形甲之抵押權會受影響?
(A)乙於抵押權設定後,將該土地讓與丙時
(B)乙將該土地之一部讓與丙時
(C)甲之債權經分割時
(D)甲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且甲於消滅時效完成後,逾十年不實行其抵押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6906
統計:A(64),B(41),C(71),D(548),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A)民法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民法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C)民法869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D)民法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謝東晉】評論

(C) 第 869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