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A)民法867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民法868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C)民法869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D)民法880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謝東晉】評論
(C) 第 869 條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