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eezer C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開會,而其他例外之規定如: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由少數股東於符合該條所定事由時,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條監察人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法院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三百十條重整人於完成重整工作後召集股東會、或公司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一條清算人召開股東會討論清算工作。
【用戶】Kelly Chang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208-1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