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 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問:
【題組】⑴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4877
統計:A(18),B(137),C(16),D(1),E(0)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 365 條 (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