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en-yu Chen】評論
第355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盧妍蓁】評論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不用死記法條, 依照常理判斷, 一般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的責任是交付價金,故出賣人本來就必須要負起瑕疵擔保責任,這是屬於無過失主義.除非, 物品的瑕疵是買受人本來就知道, 既然知道了還買, 所以, 賣方就無所謂擔保責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