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甲主張經濟部水利署未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通知其參加於 104 年 9 月 2日召開之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其土地並非位於該工程範圍內,政府不得徵收其土地。若甲所主張之事實屬實,且其訴訟合法,則對於甲所提起之訴訟部分,行政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7143
統計:A(9),B(184),C(12),D(41),E(0)

用户評論

【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要物就是以物的交換為前提,而成立的契約,反之就是非要物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贈與契約:單務契約、無償、不要物、不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