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 屬於緊急避難:為了保人命可以合法...
【加油瑄瑄】評論
甲某日在發生大地震後,逃到街上,不久察覺其鄰居乙之屋內有濃厚的瓦斯味,甲為救人起見,立即持磚塊將乙屋之窗戶打破讓新鮮空氣流入。根據以上情況,某甲阻卻違法 事由判定屬於何種情況? A(A) 屬於緊急避難-〉O, 為了保護生命,基於不得以而做的損害物品行為即屬之. (B) 屬於正當防衛-〉X, 如強制性交犯想對女生用強,該女性可以踢他弱點。(C) 屬於依法令的行為-〉X, 如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判決槍決犯人(D) 屬於業務上的正當行為-〉X, 如醫生為病人開刀
【佛祖(111地特已上)】評論
(A) 屬於緊急避難對照法條如下第 一 編 總則第 二 章 刑事責任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補充說明如下資料來源:https://www.moj.gov.tw/media/18518/87520102708554cf5a.pdf?mediaDL=true備份來源:https://web.archive.org/web/20220817143513/https://www.moj.gov.tw/media/18518/87520102708554cf5a.pdf?mediaDL=true中華民國法務部資料開放宣告:https://www.moj.gov.tw/2807/2817/33911/中華民國法務部資料開放宣告(備份):https://web.archive.org/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