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佛祖(111地特已上)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對照法條如下第 五 編 繼承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第 一 節 效力第 二 節 (刪除)中華民國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補充說明如下資料來源:https://www.vac.gov.tw/cp-2196-5075-1.html備份來源: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325035640/https://www.vac.gov.tw/cp-2196-5075-1.html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開放宣告:https://www.vac.gov.tw/cp-1999-7268-1.html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開放宣告(備份):https://web.a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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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對照法條如下第 五 編 繼承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第 一 節 效力第 二 節 (刪除)中華民國民法第 1156 條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補充說明如下資料來源:https://www.vac.gov.tw/cp-2196-5075-1.html備份來源:https://web.archive.org/web/20230325035640/https://www.vac.gov.tw/cp-2196-5075-1.html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開放宣告:https://www.vac.gov.tw/cp-1999-7268-1.html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資料開放宣告(備份):https://web.a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