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周華容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 元部分之半數。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未逾五十萬元者,就其全部課 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 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一)一百零七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八。(二)一百零八年度稅率為百分之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