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4902
統計:A(6),B(39),C(84),D(556),E(0)

用户評論

【用戶】Eric Ch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行政懲處與公務員懲戒可併行(懲處/懲戒併行)同時違反懲戒罰與刑罰,刑懲併行== 可知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觸法者,仍得予以懲戒.而同時違反行政法與刑罰,則刑罰優先

【用戶】余允中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懲戒成立時,原先的懲處會被pk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