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陞遷法明訂的陞任考量因素?
(A)人格特質
(B)國家忠誠
(C)學歷
(D)年終考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7321
統計:A(224),B(80),C(119),D(10),E(0)

用户評論

Forexaminatio】評論

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7條 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陞任,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擬陞任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並得視職缺之職責程度及業務性質,對具有基層服務年資或持有職業證照者酌予加分。必要時,得舉行面試或測驗。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各機關職缺擬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得參酌前項規定訂定資格條件辦理之。依第一項所評定之積分有二人以上相同時,以較高職等或訓練進修及發展潛能積分較高者,排序在前。第一項標準,由各主管院訂定。但各主管院得視實際需要授權所屬機關依其業務特性定之。各機關辦理本機關人員之遷調,得參酌第一項規定,自行訂定資格條件之審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