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榜008】評論
第22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行政函釋(3) 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政函釋(5)
【伯賢】評論
中標23條
【Yu-Fei Wang】評論
中標法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不適用前條規定,所以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無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但仍需經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