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u-Fei Wa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 Emily’s father has _________of what can be happening as a police official in order to persuade Emi

【評論內容】

3F的翻譯是不是怪怪的阿??

persuade someone from doing something

應該是說服某人去做甚麼事吧

【評論主題】3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B)禁止或勸阻,以口頭為之為原則、書面為之為例外 (C)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過失不得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7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A)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B)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D)

(C)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

【評論主題】25.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評論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有兩個例外::

1.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的話,就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

2.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評論主題】5.現行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要求,下列何者不屬之?(A)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B)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B)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A)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D)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訓練合格

【評論主題】8 魚池旁有禁止垂釣之警告,雖網魚不在警告之列,實則仍應包括在內,屬於下列何種解釋?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制解釋 (D)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文理及論理解釋

1.擴張解釋

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2.限制解釋(合目的之限縮)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

Ex.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3.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

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Ex.輕度言語侮辱人有罪,那重度言語侮辱人當然也有罪囉!

4.反面解釋(推論性補充解釋)

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

ex.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

【評論主題】10.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致第三人傷亡,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A) 補償金 (B) 喪葬費(C) 慰撫金 (D) 醫療費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可能為行政上之行為,也可能為刑事司法上之行為,其為行政上之行為,因而致第三人死傷時,其所受之損害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評論主題】25.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評論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有兩個例外::

1.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的話,就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

2.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評論主題】5.現行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要求,下列何者不屬之?(A)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B)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B)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A)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D)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訓練合格

【評論主題】8 魚池旁有禁止垂釣之警告,雖網魚不在警告之列,實則仍應包括在內,屬於下列何種解釋?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制解釋 (D)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文理及論理解釋

1.擴張解釋

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2.限制解釋(合目的之限縮)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

Ex.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3.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

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Ex.輕度言語侮辱人有罪,那重度言語侮辱人當然也有罪囉!

4.反面解釋(推論性補充解釋)

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

ex.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

【評論主題】10.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致第三人傷亡,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A) 補償金 (B) 喪葬費(C) 慰撫金 (D) 醫療費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可能為行政上之行為,也可能為刑事司法上之行為,其為行政上之行為,因而致第三人死傷時,其所受之損害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評論主題】34 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指揮交通、疏導群眾等情形,得使用:(A)槍枝示警 (B)警笛提醒 (C)警刀威嚇 (D)警棍指揮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

第二條(得使用警棍指揮之情形)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評論主題】3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B)禁止或勸阻,以口頭為之為原則、書面為之為例外 (C)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D)過失不得

【評論內容】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7 條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於其行為未被發覺以前自首而受裁處者,應減輕或免除其處罰。(A)

第 6 條

本法規定之解散命令、檢查命令、禁止或勸阻,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以口頭為之。(B)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D)

(C)過失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未...

【評論主題】25.檢察官起訴甲犯強盜罪,法院判處甲十年有期徒刑,並諭知沒收甲之犯罪工具土製手槍及西瓜刀,甲不服判決之刑度,乃上訴第二審,檢察官則未上訴,若二審法院亦認為甲犯強盜罪,則其判決不得諭知下列何種刑罰?(

【評論內容】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有兩個例外::

1.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的話,就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

2.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

【評論主題】44 下列關於定有施行期限之法規敘述,何者錯誤?(A)期滿當然廢止 (B)無須經立法院通過 (C)無須經總統公布 (D)無須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評論內容】

中標法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23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不適用前條規定,所以定有施行期限的法律無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但仍需經主管機關公告之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不得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A)警察 (B)憲兵 (C)調查局人員 (D)保全員

【評論內容】

調查局人員隸屬法務部調查局,由於工作性質與領域的關係,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隨著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偵查之案件轉向白領犯罪,因此工作環境並不如警察危險;勤務內容較有挑戰、工作領域也更廣泛。

【評論主題】5.現行警察官之任官資格要求,下列何者不屬之?(A)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B)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D)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B)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A)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D)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訓練合格

【評論主題】8 魚池旁有禁止垂釣之警告,雖網魚不在警告之列,實則仍應包括在內,屬於下列何種解釋?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制解釋 (D)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文理及論理解釋

1.擴張解釋

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2.限制解釋(合目的之限縮)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

Ex.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3.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

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Ex.輕度言語侮辱人有罪,那重度言語侮辱人當然也有罪囉!

4.反面解釋(推論性補充解釋)

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

ex.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

【評論主題】10.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致第三人傷亡,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A) 補償金 (B) 喪葬費(C) 慰撫金 (D) 醫療費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可能為行政上之行為,也可能為刑事司法上之行為,其為行政上之行為,因而致第三人死傷時,其所受之損害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評論主題】8 魚池旁有禁止垂釣之警告,雖網魚不在警告之列,實則仍應包括在內,屬於下列何種解釋?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限制解釋 (D)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文理及論理解釋

1.擴張解釋

在文義可能的範圍內,將文義作最大範圍的解釋。

Ex. 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處的「殺人」即應包括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始能彰顯立法目的於社會生活中所欲發揮的規範性。

2.限制解釋(合目的之限縮)

法律條文字義失之過寬與社會事實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

Ex. 例如憲法第17條所謂的人民,僅指中華民國國民

3.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

法律條文雖無明白規定,但衡諸事宜,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之解釋法。

Ex.輕度言語侮辱人有罪,那重度言語侮辱人當然也有罪囉!

4.反面解釋(推論性補充解釋)

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

ex.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者為成年人,所以未...

【評論主題】10.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而致第三人傷亡,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之費用,不包括下列何者?(A) 補償金 (B) 喪葬費(C) 慰撫金 (D) 醫療費

【評論內容】

警察依法使用槍械可能為行政上之行為,也可能為刑事司法上之行為,其為行政上之行為,因而致第三人死傷時,其所受之損害得依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項「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評論主題】8.Jenny wouldn't tell me how much money she left in her bank a t.

【評論內容】法院依法裁判之範圍,包括法律、法規命令或習慣等,在民事案件中,亦得依法理為裁判,並且得補充法律之漏洞作成判例。惟不得適用違反公序良俗之習慣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