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田光夫】評論
警察教育不是必備,專23期以後考試失利的流浪警察倍出,即是一鮮明的例子
【Yu-Fei Wang】評論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1 條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B)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A)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D)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C)依警察法規定曾受警察教育者=訓練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