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799條A:#799第1項前段: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C:#799第1項中段: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D:#799第1項後段: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love000578】評論
(B)數人共有部分屬公同共有 應改為區分所有第799條 第4項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從共有中區分出單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