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0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乙認為
【評論內容】
B
他的意思不是說“客觀情況”構成毀損屍體罪嗎?
並沒有說他成立毀損屍體罪
客觀構成 跟 構成 兩者應是不同意思吧?
B並沒有寫他構成毀損屍體 他是依客觀情形去判斷,並沒有包含主觀不是嗎?
【評論主題】20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A)乙認為
【評論內容】
客觀構成毀損屍體罪,跟構成毀損罪兩個是不同意思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可以因主觀構成要件不該檔而阻卻犯罪成立
但構成毀損罪代表是已經構成犯罪了
D不考慮的原因就是因為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阻卻犯罪成立
既然犯罪不成立,當然也不會有所謂的教唆犯
B原因,因他題目寫了依客觀情況,若沒寫依客觀情況,僅寫對於屍體開槍之乙構成毀損屍體既遂罪,那錯誤應該比較合理?
好吧,我糾結了
【評論主題】289.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使用程序? (A)應注意乎傷及路人。 (B)應一律事先警告。 (C)應基於急迫 (D)使用後一律報告。
【評論內容】
題目不清
非屬警察使用程序
使用什麼?什麼程序?
D選項模稜兩可
使用警棍指揮不用報告,使用警棍制止要報告
【評論主題】24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種類包括防彈衣 (B)警械非經警察局之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C)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撫卹費標準係由行政院訂定 132 (D)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評論內容】
題目很奇怪
(B)警械條例第14條,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其授權之警察機關,依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所以警察局也是受理機關不是嗎?
2F
C選項請參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評論主題】289.下列何者非屬警察使用程序? (A)應注意乎傷及路人。 (B)應一律事先警告。 (C)應基於急迫 (D)使用後一律報告。
【評論內容】
題目不清
非屬警察使用程序
使用什麼?什麼程序?
D選項模稜兩可
使用警棍指揮不用報告,使用警棍制止要報告
【評論主題】24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械種類包括防彈衣 (B)警械非經警察局之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C)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撫卹費標準係由行政院訂定 132 (D)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由內政部訂定辦法
【評論內容】
題目很奇怪
(B)警械條例第14條,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其授權之警察機關,依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所以警察局也是受理機關不是嗎?
2F
C選項請參照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評論主題】14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得成立我國刑法上之累犯?(A)行為人於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宣告,在緩刑期滿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B)行為人先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 41 條受易科罰金
【評論內容】
刑法第77條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意思就是沒有罪了,不再累犯
以上拙見
【評論主題】17.有關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B)數人共有部分屬公同共有(C)數人各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D)數人共有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
【評論內容】
(B)數人共有部分屬公同共有
應改為區分所有
第799條 第4項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從共有中區分出單獨所有【評論主題】6.電流I流過一條長直導線,在靠近這條導線,垂直距離為R的地方的磁場是______________。
【評論內容】
我的理解是~
民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徹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內容有誤 甲若知道內容不是自己要的意思 甲可以撤銷
但錯誤或不知道這個不知道 要不是甲的過失 才可以撤銷
所以解釋下來
錯誤不是甲的過失 才能撤銷
反面解釋就是 若是甲自己的過失 就不能撤銷了
【評論主題】三、圖書館主題編目主要使用標題法,試說明其意涵與特色?何謂社會性標記,請說明其意涵與特色?試從圖書館目錄使用的觀點,比較二者應用在圖書館主題編目的優缺點以及可行性。(25 分)
【評論內容】
我的理解是~
民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徹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內容有誤 若甲知道內容不是自己要的意思 甲可以撤銷
但錯誤或不知道這個錯誤 要不是甲的過失 才可以撤銷
所以解釋下來
錯誤不是甲的過失 才能撤銷
反面解釋就是 若是甲自己的過失 就不能撤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