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佩玲】評論
參照 民法第88條: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YH】評論
誰可以解釋寫錯為什麼不算過失?要怎樣才算過失?
【love000578】評論
我的理解是~民88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徹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內容有誤 若甲知道內容不是自己要的意思 甲可以撤銷但錯誤或不知道這個錯誤 要不是甲的過失 才可以撤銷所以解釋下來錯誤不是甲的過失 才能撤銷反面解釋就是 若是甲自己的過失 就不能撤銷了
【萬歲萬萬歲】評論
回答樓上們因為題目並不是在考甲有過失還是無過失,是在考有過失不得撤銷,無過失得撤銷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表意人無過失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無過失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無過失,得撤銷。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意思表示行為錯誤 (例如:寫錯說錯拿錯算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