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niaofly】評論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Amanda Chou】評論
To 14 樓,D選項 買賣是解除契約,不是終止契約哦!終止契約是針對有繼續性的才是用終止,例如旅遊契約
【宥勳-初等已上】評論
終止契約 VS. 解除契約一、終止契約:向後消滅,發生在繼續性、長期性之契約|\⬇️ |開始 終止二、解除契約:溯及既往,自始無效| ⬇️ |開始 解除
【snoopy75smb】評論
(A)甲得撤銷契約,不得請求損害賠償(X;得請求損害賠償。因此撤銷可歸責於乙方)(B)甲得請求減少價金,不得解除契約(X;得解除契約,不請求減少價金)(C)甲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O;債務不履行中的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可求償)(D)甲得不請求損害賠償,而終止契約(X;買賣非繼續性契約(例旅遊),無法終止,只能解除或撤銷)9F可能對撤銷及解除誤解,(交付)非兩者區别,以下補充說明 買賣契約 如果因為「撤銷」或「解除」,而造成法律效果自始不發生的結果為何。如果買賣契約被撤銷或解除,買方的買到的東西和賣方收到的錢 ,都變成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因此,買方要把買到的東西還給賣方,賣方要把賣得的價金還給買方。如果任何一方不還,就構成 民法§179 的不當得利 (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獲得利益)。他方得請求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