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 Wen】評論
(B) 調解成立-調解書-法院送審 才有效力鄉鎮公所調解調解成立後,要作成調解書,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1)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起訴。(2)刑事部分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C) 台北地院(D)§377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420-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寂寞行星】評論
法院調解,是由簡易庭法官行之,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至三人先行調解,待至有相當程度之成立可能,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當事人間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為之。而我國法院調解有分強制調解及任意調解事件: 1、強制調解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某些類型的民事紛爭在起訴前,「必須」先經過調解,稱為強制調解事件,包含同法第403條所規範者,以及有關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等身分關係之訴訟。 2、任意調解 :除了上述強制調解事件外,其餘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是為任意調解。甚至已經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在一審或二審)者,也可雙方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